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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律师讲解如何认定主动投案自首

发表于:2021-05-13 来源:

天津律师讲解如何认定主动投案自首

      根据我国《刑法》,“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天津律师

      天津律师讲解犯罪人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前提条件,没有这个前提,就谈不上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听候处理。自动投案包括三种基本情况:
      1.天津律师讲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已经被发现而司法机关还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2.天津律师说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没有被发现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3.天津律师认为在犯罪事实已被发现但不知犯罪人是谁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天津律师讲解自首并非是一定能够被减轻处罚的,需要结合其自首的时间、交代的犯罪事实以及之后是否有逃逸情形等来确定。一般来说,若是自首后有帮助公安机关破案等立功表现的,那么在审判机关量刑时,会按照从轻或者是减轻处罚的原则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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